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蔡宜庭
被 告 曾敬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交 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5290元,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