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215號
TCDV,103,司聲,215,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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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楊張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 司之剩餘財產之處分價額尚未洽談完畢,致無法於6個月內 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8月8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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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