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榮東會計師(即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五郎興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 清算而應於103年1月25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 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聲字第11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7月25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