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鍾紘瑋、林紫婕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綮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
代理人為鍾紘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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