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鑫誠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明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正確名稱為何?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三、確認附表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各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