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912號
TCDV,103,司票,912,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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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鑫誠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明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正確名稱為何?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三、確認附表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各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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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誠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