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905號
TCDV,103,司票,905,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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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黃珠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清涼李碧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莊清涼李碧霞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
  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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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