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851號
TCDV,103,司票,851,20140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林姿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詹凱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詹凱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