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11號聲 請 人 黃韋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清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TH0000000、WG0000000之 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