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55號
TCDV,103,司票,655,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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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吳林慧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壽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林壽益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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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