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55號聲 請 人 吳林慧兒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壽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一、補正相對人林壽益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二、本票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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