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13號
TCDV,103,司票,613,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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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陳章平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古坤松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 H669809)、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 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票據號碼:CH669809),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 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 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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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