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廖晁偉即廖宥瑋
法定代理人 許宸僑即許儷齡
相 對 人 廖輝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輝盈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 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狀 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此項裁定已 於103年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