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許慶國
相 對 人 陳寶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民國86年9月1日至民國94年6月30日止。 (五)清償日期:民國94年6月30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無。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寶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寶良於民國86年9月1日向聲請人之父借款2,500 ,000元,擔保其聲請人之父許襟蘇對相對人債務之清償。詎 聲請人之父許襟蘇自民國93年9月5日不幸亡故,經清查有相 對人之250萬債務未獲償列入遺產,遺產經協議分割由聲請 人繼承本案債權,並辦妥抵押權權利人變更登記。嗣相對人 於102年因他債務被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 行該抵押不動產,案號102年司執果字第60230號,現公告承 買中,迄今聲請人均未獲清償,除本金全未償還外,另積欠 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 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 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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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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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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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甲 │朝陽 │ │247-4 │建│23.00 │2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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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甲 │朝陽 │ │248-2 │雜│14.00 │2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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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大甲 │朝陽 │ │248-3 │雜│133.00 │2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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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大甲 │朝陽 │ │255-12 │雜│10.00 │2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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