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21號
TCDV,103,司催,121,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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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許明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資料(各股票間未有連號,
  台端聲請狀所載部分股票以合併記載,不符合聲請要件,請
  分開陳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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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