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許明木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陳明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資料(各股票間未有連號, 台端聲請狀所載部分股票以合併記載,不符合聲請要件,請 分開陳列)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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