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007號
TCDV,103,司促,6007,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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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債 權 人 問鼎市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簡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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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