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李明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謝品涵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對債務人謝品涵請求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票據號碼TYA0000000之提示日及請求利息起算日各是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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