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
債 權 人 新全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桂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2年10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
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