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林韋成
債 權 人 林育賢
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榮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尚未屆期之金額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