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55號
TCDV,103,司促,5155,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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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林韋成
債 權 人 林育賢
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榮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尚未屆期之金額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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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