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
債 權 人 郭宗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宏洋、王永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王永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