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錦地、黃山田、黃何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一般保證人黃山田、黃何勸負連帶清償責任之
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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