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新達人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悉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