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04號
TCDV,103,司促,4104,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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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新達人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悉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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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