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01號
TCDV,103,司促,4101,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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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債 權 人 黃志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鵬潘孟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契約關係抑或
   侵權行為)。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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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