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
債 權 人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瓏實業社即張昱瑋、康桂蘭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是否列張昱瑋、康桂蘭為相對人?並補正張昱瑋、康桂
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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