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52號
TCDV,103,司促,2552,2014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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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
債 權 人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瓏實業社張昱瑋康桂蘭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是否列張昱瑋康桂蘭為相對人?並補正張昱瑋、康桂
  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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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