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杭國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杭筱瑜、杭國緯、杭國宏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6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4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377,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