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徐碧嶺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許世明
江麗雲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吳素靜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周敦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3月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