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36號
TCDV,102,重訴,236,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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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胡曙光
被   告 陳慧聰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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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