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胡曙光被 告 陳慧聰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