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鼎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常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婕妤
被 告 賴阿雪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上午10時,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同段1514之2地號、同段1424之6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巷00○0號房屋)勘驗測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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