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6號
TCDV,102,重家訴,6,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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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毓嫻律師
被   告 謝林善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分別於民國101年10
月26日、102年8月20日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核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51,59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6,080元
,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396,120元,尚欠新台幣69,9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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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