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毓嫻律師
被 告 謝林善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分別於民國101年10
月26日、102年8月20日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核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51,59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6,080元
,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396,120元,尚欠新台幣69,9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