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賢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錫駿、鄭翔寧、阮宜惠、陳孟烜、呂燕
春、楊璧寧、紀學孟等七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6號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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