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陳鳳梧
林幸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行
為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95,07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