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24號原 告 鍾耀宗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被 告 張寶煙訴訟代理人 張晉明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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