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24號
TCDV,102,訴,3324,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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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24號
原   告 鍾耀宗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張寶煙
訴訟代理人 張晉明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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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