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和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小雯
上 訴 人 和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小雯
被上訴人 京城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綏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
12月2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20日不變 期間已於103 年1 月15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103 年1 月17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上訴人提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 文章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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