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江愛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103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