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71號
TCDV,102,訴,1371,2014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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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林松瑞
被 上訴人 林草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程序中,因
未能陳報祭祀公業林寶興之派下財產及上訴人所請求確認不存在
之派下權之比例,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則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亦應依上開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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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