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楊雲鳳
相 對 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聲請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 款、第26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4 年度第1 次庭長、法官會議提案二決議意旨,於103 年1 月 3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