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862號
TCDV,102,婚,862,2014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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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62號
原   告 顏提
被   告 陳氏娜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03年1月 17日駁回原告對被告公示送達之聲請,前開裁定已於102年 12月25日、103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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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