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賴羿廷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被 告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㈠被告主張原告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項之事由,其事實發 生時間為何事、何時?
㈡原告於102年7月1日後,原告係以何身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目前全民健康保險保費有無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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