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31號
原 告 劉慧敏
劉志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被 告 陳弘旭
訴訟代理人 呂昭賢
被 告 周銜治
張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莘薾
被 告 謝尚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2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上訴最高法院審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 上字第32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