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3號
TCDV,100,醫,33,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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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曉佑
      紀曉欣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毓宏陳昭誠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
7,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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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