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曉佑
紀曉欣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毓宏、陳昭誠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
7,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