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06號
TCDM,103,聲,606,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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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浚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浚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浚朋犯數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 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 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案受刑人鄭浚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 情形,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尚 不涉及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 先敘明。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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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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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共同詐欺取財罪 │ 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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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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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中旬 │101年2月中旬 │101年3月1日至101年3 │
│ │ │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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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1年度偵字第9580 │署101年度偵字第9580 │署101年度偵字第9580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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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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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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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編號1至6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2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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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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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共同詐欺取財罪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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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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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10日 │101年4月13日以後之4 │101年4月17日 │
│ │ │月中旬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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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1年度偵字第9580 │署101年度偵字第9580 │署101年度偵字第9580 │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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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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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編號1至6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2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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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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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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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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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2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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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年 度 案 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 │ │
│ │95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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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243 │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243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3年2月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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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
│備 註│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2412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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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