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73號
TCDM,103,聲,573,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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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東勳
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
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東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東勳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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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