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3年度,7號
TCDM,103,智易,7,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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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屘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27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胡屘係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北坑一巷口頂北 坑「福德祠」(下稱福德祠)之管理人,明知「受罪」、「 流星」、「解藥」、「撿恨」、「風中花」、「紙風箏」、 「無準算」、「癡情巷」、「尪仔某面」、「心痛第一名」 等10首歌曲,係原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或讓與嘉聯影音 有限公司(下稱嘉聯公司)享有公開演出權之音樂著作,非 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竟於民國99年某 時起,在上址擺設含有上開10首歌曲之電腦點歌伴唱機設備 ,供福德祠內不特定登山客消費點唱,點唱一首歌投幣新臺 幣10元,供作福德祠之經費,藉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嘉 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嘉聯公司人員於102 年9 月2 日 15時47分許到場蒐證發覺,並於102 年9 月25日14時50分許 ,為嘉聯公司人員鄭坤瑞會同警方,在福德祠當場查獲,並 扣得金嗓電腦伴唱機(序號:00000000號)1 台、SD記憶卡 1 張、點歌本1 本,因認被告胡屘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胡屘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 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據告訴人嘉聯公司就前揭違反著 作權法犯行,於103 年1 月21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 事撒銷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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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