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65號
TCDM,103,易,465,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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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智毅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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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