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3年度,2號
TCDM,103,侵附民,2,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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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陳佳定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24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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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