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陳佳定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24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