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周曉慧
被 告 謝錫寬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林睪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陳○○ (年籍詳卷)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
所為10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為 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3項、第4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將原告對被告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審理,該裁定並不得抗告。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 ,應比照抗告處理,為法律上所不准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