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699號
TCDM,102,附民,699,2014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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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
原   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周曉慧
被   告 謝錫寬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林睪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所為
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原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理由」欄內載明「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則該裁判應以 「裁定」為之,是原裁定之首行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 事附帶民事判決」,顯屬誤載,應裁定更正為「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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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