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連珮雯
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被 告 連吉詠(Defretiere Guillaume)
林孟瑾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易字第125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方面:
被告2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125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本件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之民事庭,自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 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