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居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楊佳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9263 、19300 、24542 號、102 年度偵字第23
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永居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永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情形,又參以其被訴販賣毒品次數達5 次,依此罪責程度, 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裁定執 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3 年2 月26 日開庭訊問被告楊永居後,佐以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有上 述販賣毒品罪嫌確屬重大,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斟 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 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應自103 年3 月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