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029號
TCDM,102,訴,2029,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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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伃珊
被   告 黃武雄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7229、18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伃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武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鄭伃珊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102年刑保字第491號收據 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茲因被告黃武雄經 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且具保人 鄭伃珊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34頁、第41至43頁、第 50頁),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 見本院卷第60至63頁),並查無被告黃武雄在監、所執行等 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及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表(見本院卷第38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份(見本院卷第39頁)等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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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