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3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景年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藝騰 律師
楊佳勳 律師
被 告 劉祥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被 告 黃漢傑
廖顯智
江秉澤
林振皓
黃雅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被 告 胡皓幃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8
22號、102年度偵字第22931號、102年度偵字第24818號、102年
度偵字第24860號、102年度偵字第24861號),本院合議庭依法
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
事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珮 瑛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施 玉 卿
通 譯 黃 國 興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蔡景年、劉祥暉、黃漢傑、廖顯智、江秉澤、林振皓、黃雅 婷、胡皓幃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蔡景年共陸佰壹拾陸罪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劉祥暉共叁佰壹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漢傑共拾陸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顯智共叁佰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秉澤共肆佰伍拾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振皓共肆佰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雅婷共叁佰壹拾陸罪,各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胡 皓幃共叁佰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威達雲端無線分享器貳組、無線 閘道器Gateway壹台、IP分享器壹台、Huawei無線網卡貳支 、隨身碟伍支、3G無線分享器陸台、4G無線分享器叁台、中 國農業銀行U盾卡壹張、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圓戳章壹支、威 達雲端電訊申請書貳份、群健有線電視服務單壹張、澳門電 訊預付卡捌張、中國移動通信儲值卡壹張、中國聯通如意通 卡貳張、已使用之中國移動通信預付卡貳張及澳門電訊預付 卡壹張、SIM卡(大陸門號)叁張、臺灣大哥大SIM卡壹張、 教戰手冊壹份、被害人身分資料壹份、支出表壹份、耳機捌 個、筆記型電腦共拾壹台、行動電話(無SIM卡)共拾貳具 、行動電話(含SIM卡)共肆具、事務機壹台、筆記型電腦 伍台、行動電話貳台、無線電陸台、有線電話機貳拾肆具、 網路分享器叁台、電話節費器叁台、電話線壹包、群健繳款 單叁張、中華電信繳費單貳張、行動電源拾壹顆、手機電源 線壹盒、行動電話共伍支(即除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3 、2-14外者)、平板手機拾貳台、筆記本壹本、SIM卡貳張 、16G隨身碟壹支、8G隨身碟壹支、Huawei行動網卡壹張、 便條紙肆張、名片貳張、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壹張、交通銀 行金融卡貳張、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壹張、中國建設銀行金 融卡壹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摺壹組、IPAD壹臺 、隨身碟壹支、SIM卡共叁張、行動電話共柒支,均沒收; 主刑部份,蔡景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祥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漢傑應執行有 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廖顯 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江秉澤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振皓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雅婷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皓幃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景年、廖顯智、林振皓等3人素行均為不 佳,蔡景年前曾犯詐欺罪(未構成累犯),林振皓前曾犯妨 害自由罪(未構成累犯),廖顯智則前曾犯詐欺等罪,經法 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
字第21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 下同)98年12月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至99年9月25日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等仍不知悔 改,而為以下犯行:
㈠藍海帝國詐騙機房:
蔡景年(綽號蔡董)與附表1所示之劉祥暉(綽號火鍋)、 黃漢傑(綽號小傑)、黃雅婷(綽號詩詩)等4人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蔡景年於102年4月初 ,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3「藍海帝國社 區」之房子作為詐騙機房,蔡景年且提供每人一部筆記型電 腦予該機房成員劉祥暉、黃漢傑、黃雅婷等人,並要求劉祥 暉、黃漢傑、黃雅婷利用SKYPE或QQ等通訊軟體,假意與大 陸地區人民聊天交友及培養感情,繼而邀約對方投資或參與 公司抽獎活動,以便向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個人資料及要求其 等依指示匯款。蔡景年則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至2萬元 不等之款項予劉祥暉、黃漢傑、黃雅婷,作為酬勞(分工及 加入退出時間詳如附件1所示)。其等即以此方式,自102年 4月初起至102年5月14日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 區人民(已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請大陸公安部清查 中)約16人(由蔡景年、黃漢傑之供述,平均每人約行騙4 至5位被害人,並無證據顯示被害人有重複受騙之情況)行 騙,惟均未得手,始均未遂行其等犯行。且因此等詐欺方式 成效不佳,蔡景年遂結束藍海帝國機房,轉往下述之金碧輝 煌詐騙機房。
㈡金碧輝煌詐騙機房:
蔡景年、劉祥暉、廖顯智(綽號阿智)、江秉澤(綽號餅乾 )、林振皓(綽號皓皓)、黃雅婷、胡皓幃(綽號球球)等 7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年約30歲左右綽號「大牛」、年 約25歲左右綽號「小牛」、年紀不詳但已成年綽號「阿豪」 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蔡 景年於102年5月中旬,指示江秉澤、劉祥暉向不知情之屋主 承租臺中市○○區○○巷00號「金碧輝煌社區」之房屋,作 為詐騙機房。其二人且分別向群健有線電視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申租網路,蔡景年並購置筆記型電腦、無線分 享器、無線閘道器Gateway、IP分享器、無線網卡、行動電 話等設備,以供詐騙之用。為節省大量詐騙語音群發及詐騙 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司法機關之查緝,其等知悉無法透過傳 統公眾電話網路(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而係有賴網 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 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
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音 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 又稱Gateway)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 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 IP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 ,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 得以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音電話。蔡景 年所屬該詐騙機房之運作模式係由電腦手(詳如附表2所示 )先啟動網路平台VOIP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電信費 用未繳」、「電表積欠電費未繳」或「醫保卡欠費」等詐騙 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依語音指 示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機房,由機房之 第一線詐騙人員(詳如附表2所示)接起電話,佯稱為醫保 局、電信局或供電局服務人員,對被害人謊稱若未繳清前述 款項,將遭停話、停電等,若被害人有疑義,第一線詐騙人 員則進而詐稱被害人疑似身分資料遭人冒用申請電話、電表 、醫保卡云云,要求被害人提供其個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查 核,以此等方式騙取其個人資料,再引導被害人向大陸地區 公安局報案,即將該通電話轉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 任第二線詐騙人員(詳如附表2所示),即訛稱為大陸地區 公安局人員,向被害人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接受調查云云 ,再將電話轉接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三線詐騙人 員(詳如附表2所示)即假扮檢察官,向被害人詐稱其涉嫌 洗錢等犯罪,名下資金需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供調查云 云。蔡景年並與附表2所示之詐騙成員約明,若詐騙得手, 第一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5%,第二線詐騙人員可 分得詐騙金額7%,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得8%。渠等即以 上開方式,並以附表2所示之分工模式,自102年5月中旬起 至102年7月23日遭警方查獲之日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被害人(已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請大陸公 安部清查中)共約600人行騙(由蔡景年、胡皓幃等人之供 述,金碧輝煌詐騙機房約運作2個月,每天由第一線詐騙人 員轉接電話至第二線詐騙人員約有10通,此程度至少已達未 遂階段以上,亦無證據顯示被害人有重複受騙情況),蔡景 年所為約為600次,劉祥暉所為約為300次(從102年5月中旬 加入至同年6月20日退出,約30日),廖顯智所為約為300次 (從102年6月中旬加入至同年7月16日退出,約30日)、江 秉澤所為約為450次(從102年6月初加入至同年7月20日退出 ,約45日),林振皓所為約為450次(從102年6月初加入至 同年7月20日退出,約45日),黃雅婷所為約為300次(從10
2年5月中旬加入至同年6月20日退出,約30日),胡皓幃所 為約為300次(從102年6月初加入至同年7月10日退出,約30 日)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惟均未得手,始均未遂行其等犯 行。嗣於102年7月23日上午,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 別前往上開藍海帝國與金碧輝煌詐騙機房執行搜索程序,在 藍海帝國機房內查獲蔡景年所有供其等共同犯罪所用之威達 雲端無線分享器2組、無線閘道器Gateway1台、IP分享器1台 、Huawei無線網卡2支、隨身碟5支、3G無線分享器6台、4G 無線分享器3台、中國農業銀行U盾卡1張、香港上海匯豐銀 行圓戳章1支、威達雲端電訊申請書2份、群健有線電視服務 單1張、澳門電訊預付卡8張、中國移動通信儲值卡1張、中 國聯通如意通卡2張、已使用之中國移動通信預付卡2張及澳 門電訊預付卡1張、SIM卡(大陸門號)3張、臺灣大哥大SIM 卡1張、教戰手冊1份、被害人身分資料1份、支出表1份、耳 機8個、筆記型電腦共11台、行動電話(無SIM卡)共12具、 行動電話(含SIM卡)共4具、事務機1台等物。在金碧輝煌 詐騙機房查獲蔡景年所有供其等共同犯罪所用之筆記型電腦 5台、行動電話2台、無線電6台、有線電話機24具、網路分 享器3台、電話節費器3台、電話線1包等物。警方亦持搜索 票至蔡景年與廖顯智共同居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13樓之16之住處,查獲蔡景年所有供其等共同犯罪所 用之群健繳款單3張、中華電信繳費單2張、行動電源11顆、 手機電源線1盒、行動電話共7支、平板手機12台、筆記本1 本、SIM卡2張、16G隨身碟1支、8G隨身碟1支、Huawei行動 網卡1張、便條紙4張、名片2張、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1張、 交通銀行金融卡2張、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建設銀 行金融卡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摺1組、IPAD1 臺、隨身碟1支等物。警方另經劉祥暉之同意後,在劉祥暉 所居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住處搜索,查獲 蔡景年所有供其等共同犯罪所用之SIM卡共3張、行動電話共 7支,及劉祥暉所有之與本案並無關連之東勢郵局存摺3本及 金融卡1張、華南銀行東勢分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玉山 銀行臺中分行存摺2本、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 1張、信用卡1張、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存摺1本及信用卡1張、 臺中銀行軍功分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記事本1本、現金3 萬1000元等物,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分別 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四十 七條第一項、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 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 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洪俊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3萬元)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1(藍海帝國詐騙機房):
┌─┬────┬────┬────┬────┬────┐
│編│被告姓名│在集團中│加入時間│退出時間│指認被告│
│號│ │扮演角色│ │ │犯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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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景年 │負責人 │102年4月│102年5月│廖顯智 │
│ │(蔡董)│ │初 │中旬(接│劉祥暉 │
│ │ │ │ │著轉往金│黃漢傑 │
│ │ │ │ │碧輝煌機│黃雅婷 │
│ │ │ │ │房) │ │
├─┼────┼────┼────┼────┼────┤
│2 │劉祥暉 │利用 │102年4月│102年5月│蔡景年 │
│ │(火鍋)│SKYPE詐 │中旬 │中旬(接│黃雅婷 │
│ │ │騙大陸地│ │著轉往金│ │
│ │ │區人民 │ │碧輝煌機│ │
│ │ │ │ │房) │ │
├─┼────┼────┼────┼────┼────┤
│3 │黃漢傑 │利用 │102年4月│102年4月│蔡景年 │
│ │(小傑)│SKYPE詐 │初 │29日 │胡皓幃 │
│ │ │騙大陸地│ │ │ │
│ │ │區人民 │ │ │ │
├─┼────┼────┼────┼────┼────┤
│4 │黃雅婷 │利用 │102年4月│102年5月│蔡景年 │
│ │(詩詩,│SKYPE詐 │中旬 │中旬(接│ │
│ │為劉祥暉│騙大陸地│ │著轉往金│ │
│ │之女友)│區人民 │ │碧輝煌機│ │
│ │ │ │ │房) │ │
└─┴────┴────┴────┴────┴────┘
附表2(金碧輝煌詐騙機房):
┌─┬────┬────┬────┬────┬────┐
│編│被告姓名│在集團中│加入時間│退出時間│指認被告│
│號│ │扮演角色│ │ │犯罪者 │
├─┼────┼────┼────┼────┼────┤
│1 │蔡景年 │負責人 │102年5月│102年7月│廖顯智 │
│ │(蔡董)│ │中旬 │23日遭警│劉祥暉 │
│ │ │ │ │方查獲 │黃雅婷 │
│ │ │ │ │ │林振皓 │
│ │ │ │ │ │江秉澤 │
│ │ │ │ │ │胡皓幃 │
├─┼────┼────┼────┼────┼────┤
│2 │劉祥暉 │1線人員 │102年5月│102年6月│蔡景年 │
│ │(火鍋)│,兼採買│中旬 │20日 │黃雅婷 │
│ │ │人員、與│ │ │林振皓 │
│ │ │蔡景年聯│ │ │江秉澤 │
│ │ │絡 │ │ │胡皓幃 │
├─┼────┼────┼────┼────┼────┤
│3 │廖顯智 │3線人員 │102年6月│102年7月│劉祥暉 │
│ │(阿智)│,且兼任│中旬 │16日 │蔡景年 │
│ │ │指導其他│ │ │黃雅婷 │
│ │ │人從事詐│ │ │林振皓 │
│ │ │騙 │ │ │江秉澤 │
│ │ │ │ │ │胡皓幃 │
├─┼────┼────┼────┼────┼────┤
│4 │江秉澤 │電腦手,│102年6月│102年7月│劉祥暉 │
│ │(餅乾)│負責發送│初 │20日 │蔡景年 │
│ │ │詐騙語音│ │ │黃雅婷 │
│ │ │簡訊予大│ │ │林振皓 │
│ │ │陸人 │ │ │胡皓幃 │
├─┼────┼────┼────┼────┼────┤
│5 │林振皓 │2線人員 │102年6月│102年7月│劉祥暉 │
│ │(皓皓)│ │初 │20日 │蔡景年 │
│ │ │ │ │ │黃雅婷 │
│ │ │ │ │ │江秉澤 │
│ │ │ │ │ │胡皓幃 │
├─┼────┼────┼────┼────┼────┤
│6 │黃雅婷 │1線人員 │102年5月│102年6月│林振皓 │
│ │(詩詩,│ │中旬 │20日 │胡皓幃 │
│ │為劉祥暉│ │ │ │ │
│ │之女友)│ │ │ │ │
├─┼────┼────┼────┼────┼────┤
│7 │胡皓幃 │2線人員 │102年6月│102年7月│蔡景年 │
│ │(球球)│ │初 │10日 │林振皓 │
│ │ │ │ │ │江秉澤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6822號
102年度偵字第22931號
102年度偵字第24818號
102年度偵字第24860號
102年度偵字第24861號
被 告 蔡景年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永靖鄉○○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16
(在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鄭弘明律師(已解除委任)
周軒毅律師(已解除委任)
蕭智元律師(已解除委任)
陳 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張崇哲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劉祥暉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漢傑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1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顯智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之1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秉澤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振皓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婷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皓幃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號
2樓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之3
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顯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於民國98年12月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至99年9月2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 改而為以下犯行:
㈠藍海帝國詐騙機房:蔡景年(綽號蔡董)與附表1所示之劉 祥暉(綽號火鍋)、黃漢傑(綽號小傑)、黃雅婷(綽號詩 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蔡景年 於102年4月初,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3 「藍海帝國社區」之房子作為詐騙機房,蔡景年且提供每人 一部筆記型電腦予該機房成員劉祥暉、黃漢傑、黃雅婷等人 ,並要求劉祥暉、黃漢傑、黃雅婷利用SKYPE或QQ等通訊軟 體,假意與大陸地區人民聊天交友及培養感情,繼而邀約對 方投資或參與公司抽獎活動,以便向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個人 資料及要求其等依指示匯款。蔡景年則每月給付新臺幣(下 同)1至2萬元不等之款項予劉祥暉、黃漢傑、黃雅婷,作為 酬勞(分工及加入退出時間詳如附件1所示)。其等即以此 方式,自102年4月初起至102年5月中旬止,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已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請大 陸公安部清查中)約16人(由蔡景年、黃漢傑之供述,平均 每人約行騙4至5位被害人,並無證據顯示被害人有重複受騙 之情況)行騙,惟均未得手。惟因此等詐欺方式成效不佳, 蔡景年遂結束藍海帝國機房,轉往下述之金碧輝煌詐騙機房 。
㈡金碧輝煌詐騙機房:蔡景年、劉祥暉、廖顯智(綽號阿智) 、江秉澤(綽號餅乾)、林振皓(綽號皓皓)、黃雅婷、胡 皓幃(綽號球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牛」、「小 牛」、「阿豪」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由蔡景年於102年5月中旬,指示江秉澤、劉祥暉向不知 情之屋主承租臺中市○○區○○巷00號「金碧輝煌社區」之 房屋,作為詐騙機房。其二人且分別向群健有線電視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租網路,蔡景年並購置筆記型電腦 、無線分享器、無線閘道器Gateway、IP分享器、無線網卡 、行動電話等設備,以供詐騙之用。為節省大量詐騙語音群 發及詐騙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司法機關之查緝,其等知悉無
法透過傳統公眾電話網路(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而 係有賴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 ,簡稱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 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 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 道器(又稱Gateway)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 音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 網路(IP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 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 功能,得以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音電話 。蔡景年所屬該詐騙機房之運作模式係由電腦手(詳如附表 2所示)先啟動網路平台VOIP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 電信費用未繳」、「電表積欠電費未繳」或「醫保卡欠費」 等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依 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機房,由 機房之第一線詐騙人員(詳如附表2所示)接起電話,佯稱 為醫保局、電信局或供電局服務人員,對被害人謊稱若未繳 清前述款項,將遭停話、停電等,若被害人有疑義,第一線 詐騙人員則進而詐稱被害人疑似身分資料遭人冒用申請電話 、電表、醫保卡云云,要求被害人提供其個人姓名及身分證 號碼查核,以此等方式騙取其個人資料,再引導被害人向大 陸地區公安局報案,即將該通電話轉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 ;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詳如附表2所示),即訛稱為大 陸地區公安局人員,向被害人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需接受調 查云云,再將電話轉接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三線 詐騙人員(詳如附表2所示)即假扮檢察官,向被害人詐稱 其涉嫌洗錢等犯罪,名下資金需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供 調查云云。蔡景年並與附表2所示之詐騙成員約明,若詐騙 得手,第一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5%,第二線詐騙 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7%,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得8%。渠 等即以上開方式,並以附表2所示之分工模式,自102年5月 中旬起至102年7月23日遭警方查獲之日止,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已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請 大陸公安部清查中)共約600人行騙(由蔡景年、胡皓幃等 之供述,金碧輝煌詐騙機房約運作2個月,每天由第一線詐 騙人員轉接電話至第二線詐騙人員約有10通,此程度至少已 達未遂階段以上,亦無證據顯示被害人有重複受騙情況), 惟均未得手。嗣於102年7月23日上午,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上開藍海帝國與金碧輝煌詐騙 機房執行搜索程序,在藍海帝國機房內查獲威達雲端無線分
享器2組、無線閘道器Gateway 1台、IP分享器1台、Huawei 無線網卡2支、隨身碟5支、3G無線分享器6台、4G無線分享 器3台、中國農業銀行U盾卡1張、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圓戳章1 支、威達雲端電訊申請書2份、群健有線電視服務單1張、澳 門電訊預付卡8張、中國移動通信儲值卡1張、中國聯通如意 通卡2張、已使用之中國移動通信預付卡2張及澳門電訊預付 卡1張、SIM卡(大陸門號)3張、臺灣大哥大SIM卡1張、教 戰手冊1份、被害人身分資料1份、支出表1份、耳機8個、筆 記型電腦共11台、行動電話(無SIM卡)共12具、行動電話 (含SIM卡)共4具、事務機1台等物。在金碧輝煌詐騙機房 查獲筆記型電腦5台、行動電話2台、無線電6台、有線電話 機24具、網路分享器3台、電話節費器3台、電話線1包等物 。警方亦持搜索票至蔡景年與廖顯智共同居住位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6之住處,查獲群健繳款單3張 、中華電信繳費單2張、行動電源11顆、手機電源線1盒、行 動電話共7支、平板手機12台、筆記本1本、SIM卡2張、16G 隨身碟1支、8G隨身碟1支、Huawei行動網卡1張、便條紙4張 、名片2張、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1張、交通銀行金融卡2張 、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摺1組、IPAD 1臺、隨身碟1支等物 。警方另經劉祥暉之同意後,在劉祥暉所居住位在臺中市○ ○區○○路000○0號之住處搜索,查獲SIM卡共3張、行動電 話共7支、劉祥暉所有之東勢郵局存摺3本及金融卡1張、華 南銀行東勢分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玉山銀行臺中分行存 摺2本、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信用卡1張 、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存摺1本及信用卡1張、臺中銀行軍功分 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記事本1本、現金3萬1000元等物,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彰化縣警察 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蔡景年、黃漢傑、劉祥暉、黃雅婷 、江秉澤、林振皓、胡皓幃、廖顯智於警詢中及本署偵訊時 供述詳實。並經證人同案被告蕭博文、林意韋(蕭博文、林 意韋所涉詐欺犯行,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林再鳴證述明 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傳真予大陸公安部之傳真 函(追查大陸被害人)以及在被告等人之筆記型電腦及隨身 碟內查出之疑似大陸被害人名單、通訊監察譯文、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蒐證照片、被告劉祥暉之自白書、通聯調閱 查詢單、被告劉祥暉之手機通訊錄、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102年9月17日數位鑑識報告附卷可稽,以及警方在藍海 帝國機房內查獲之威達雲端無線分享器2組、無線閘道器 Gateway 1台、IP分享器1台、Huawei無線網卡2支、隨身碟5 支、3G無線分享器6台、4G無線分享器3台、中國農業銀行U 盾卡1張、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圓戳章1支、威達雲端電訊申請 書2份、群健有線電視服務單1張、澳門電訊預付卡8張、中 國移動通信儲值卡1張、中國聯通如意通卡2張、已使用之中 國移動通信預付卡2張及澳門電訊預付卡1張、SIM卡(大陸 門號)3張、臺灣大哥大SIM卡1張、教戰手冊1份、被害人身 分資料1份、支出表1份、耳機8個、筆記型電腦共11台、行 動電話(無SIM卡)共12具、行動電話(含SIM卡)共4具、 事務機1台等物。在金碧輝煌詐騙機房查獲筆記型電腦5台、 行動電話2台、無線電6台、有線電話機24具、網路分享器3 台、電話節費器3台、電話線1包等物;在被告蔡景年與廖顯 智共同住處查獲之群健繳款單3張、中華電信繳費單2張、行 動電源11顆、手機電源線1盒、行動電話共7支、平板手機12 台、筆記本1本、SIM卡2張、16G隨身碟1支、8G隨身碟1支、 Huawei行動網卡1張、便條紙4張、名片2張、中國農業銀行 金融卡1張、交通銀行金融卡2張、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張 、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