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797號
TCDM,102,易,2797,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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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明益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江楷強律師
      于 立
      邱崇嘉
      邱騰翔
      陳健峯
      林 捷
      林溫崇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辛佩羿律師
      謝志賓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芳苑鄉○○路○○段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3491、4616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明益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于立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四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邱崇嘉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邱騰翔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十四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健峯犯如附表一編號一、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八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林捷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林溫崇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謝志賓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三所示之罪(含主刑與從刑),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
于立邱騰翔陳健峯陳禹仁陳禹仁部分俟到案後由本 院另行審理)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1 年2 月26日凌晨某時,向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榮哥」之成年男子借回之BMW 廠牌120i型 、車牌號碼0000-00 之灰色自用小客車(該車係于立等人於 101 年2 月24日所竊取後販售予「榮哥」),先由于立懸掛 不明車牌號碼之車牌後,由陳健峯負責駕駛搭載于立等人, 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前,見賴聖唐停放在該處 之BMW 廠牌323 型、車牌號碼0000-00 之灰色自用小客車, 即由于立下車,其他人負責把風,于立則持客觀上可供兇器 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插入車門鎖開啟車門,進入車內卸下 行車電腦解除防盜裝置後,將該行車電腦攜回所駛來之車內 ,復以俗稱AK300 之電腦儀器讀取行車電腦資料複製晶片鑰 匙後,再由于立持該複製之晶片鑰匙返回欲行竊之車輛內啟 動車輛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嗣由陳禹仁負責銷贓,得款 新臺幣(下同)6 萬元。
于立邱騰翔林捷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2 月 27日凌晨1 時5 分許,駕駛上開竊得之BMW 廠牌323 型、車 牌號碼0000-00 之灰色自用小客車,並懸掛偽造車號0000-0 0 之車牌2 面(該車號之登記車主:吳信憲)後上路行駛, 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及該車牌正當使 用人之權益,嗣渠等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由 邱騰翔林捷在車上把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用之鐵製六角扳手,竊取顏均庭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 面得手。
于立邱騰翔林捷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2 月27日2 時27分許,由 邱騰翔駕駛上揭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于立林捷,並懸掛渠等所竊得之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行駛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見吳秀玲停放在 該處之BMW 廠牌X5型、車牌號碼0000-00 之自用小客車,即 由邱騰翔林捷在車上把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 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插入車門後,再以上開手法竊取車輛 時,因于立發覺該屋內有人開燈害怕形跡敗露而罷手始未得 逞。
于立邱騰翔林捷江明益江明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於101 年2 月27日3 時27分許,由邱騰翔駕駛上揭竊 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于立林捷,並 懸掛渠等所竊得之車號0000-00 號之車牌2 面(該車牌於作 案後遭于立棄置於某大排水溝中),行駛至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前,見謝華貞停放在該處之BMW 廠牌X5型、車 牌號碼0000-00 之白色自用小客車,即由于立下車,其他人 負責把風,于立則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 插入車門鎖開啟車門,進入車內卸下行車電腦解除防盜裝置 後,將該行車電腦攜回所駛來之車內,復以俗稱AK300 之電 腦儀器讀取行車電腦資料複製晶片鑰匙後,再由于立持該複 製之晶片鑰匙返回欲行竊之車輛內啟動車輛駛離,而竊取該 車得手。嗣由江明益將該車以25萬元之價格,售予明知上情 而有故買贓物犯意之林溫崇
于立邱騰翔陳禹仁陳禹仁部分俟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 理)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於101 年3 月30日某時,由邱騰翔駕駛于立租來之 自用小客車,搭載于立陳禹仁,並改懸掛不明車牌號碼之 車牌,在臺中市西屯區永輝路上,由邱騰翔陳禹仁在旁把 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六角扳手,竊 取蘇喬恩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 牌2 面得手。
于立邱騰翔陳禹仁黃孟杰陳禹仁俟到案後及黃孟杰 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3 月30日凌晨某時, 由陳禹仁駕駛于立所承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于立邱騰翔 ,並改懸掛竊得之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行駛至臺中市 ○○區○○路000 ○0 ○00號前,見邱淑瑋所有、停放在該 處之BMW 廠牌320 型、車牌號碼0000-00 (原起訴書誤載車 號為6896-VB ,應予更正)之自用小客車,即由邱騰翔、陳 禹仁在車上把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鋸子 破壞車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侵入車內卸下行車電腦 解除防盜裝置後,將該行車電腦攜回所駛來之車內,復以俗 稱AK300 之電腦儀器讀取行車電腦資料複製晶片鑰匙後,再 由于立持該複製之晶片鑰匙返回車輛內啟動車輛駛離,而竊 取該車得手。嗣由黃孟杰將該車以10萬元之價格,售予明知 上情而有故買贓物犯意之謝志賓(綽號「阿賓」)。後因邱 淑瑋發覺車子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102 年12月20日帶 同謝志賓前往桃園縣蘆竹鄉取回該上開自用小客車。 ㈦于立邱騰翔與某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



1 年4 月4 日某時,由邱騰翔駕駛上揭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于立與該名男子,在臺中市○○區 ○○000 巷00號前,由邱騰翔及該名男子在旁把風,于立則 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六角扳手,竊取呂福壽停 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 面得手。 ㈧于立邱騰翔陳健峯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 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4 月15日某時,由邱騰 翔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該車係于立 等人於101 年4 月4 日所竊取),在臺中市○○區○○路00 0 號前,由邱騰翔陳健峯在旁把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 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六角扳手,竊取蕭金盆停放在該處前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牌2 面得手。 ㈨于立(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邱騰翔與某 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5 月3 日凌晨 某時,由該名男子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該車係于立等人於101 年4 月4 日所竊得),搭載于立邱騰翔,並懸掛所竊得之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該車 牌係于立等人於101 年5 月2 日所竊得),行駛至臺中市大 里區德芳南路德芳停車場內,見吳宣瑩停放在該處之BMW 廠 牌320 型、車牌號碼0000-00 之白色自用小客車,即由邱騰 翔及該名男子在旁把風,于立則下車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插入車門鎖開啟車門,進入車內卸下行車 電腦解除防盜裝置後,將該行車電腦攜回所駛來之車內,復 以俗稱AK300 之電腦儀器讀取行車電腦資料複製晶片鑰匙後 ,再由于立持該複製之晶片鑰匙返回該車輛內啟動車輛駛離 ,而竊取該車得手。嗣由江明益(亦經判處罪刑確定,另為 不起訴處分)改懸掛其所購得之偽造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該車號之登記車主:劉家誠)後,與于立共同駕駛該車 交予明知上情之邱崇嘉(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另為不起訴處 分),由邱崇嘉寄藏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崇德巴黎社區」租屋處大樓地下2 樓B2-85 號停車位。 後為警於101 年7 月25日18時15分許,循線在上開邱崇嘉租 屋處地下室查獲上開車牌號碼0000-00 之失車。 ㈩于立陳禹仁(陳禹人部分俟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理)與某 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5 月15日某時 ,在高雄市鳳山區和興路與樂園街旁停車場,見黃士展停放 在該處之BMW 廠牌X5型、車牌號碼0000-00 之自用小客車, 即由陳禹仁與該名男子負責把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



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插入車門鎖開啟車門,進入車內 卸下行車電腦解除防盜裝置後,將該行車電腦攜回所駛來之 車內,復以俗稱AK300 之電腦儀器讀取行車電腦資料複製晶 片鑰匙後,再由于立持該複製之晶片鑰匙返回該車輛內啟動 車輛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
于立江明益邱崇嘉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 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6 月8 日某時,在臺中 市○○區○○路00巷00弄0 號前,由江明益邱崇嘉在旁把 風,于立則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六角扳手,行竊鄭 允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 面 得手。
江明益于立邱崇嘉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 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5 月20日某時,在臺中 市○里區○○路000 巷00號前,由江明益邱崇嘉在旁把風 ,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六角扳手,行竊 于貴蘭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 2 面得手。
江明益于立邱崇嘉江明益等3 人所涉竊盜部分,業經 判處罪刑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至渠等所涉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共同基於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 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 年7 月4 日凌晨4 時許,由江明益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該車係于立等人於101 年4 月4 日所竊得),搭載于立邱崇嘉,並懸掛偽造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該車號之登 記車主:林其儁)後上路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見胡馨丹所有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之黑色自 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即由江明益邱崇嘉在車內負責把風 ,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絲起子破壞 車門窗(毀損犯行未據告訴)開啟車門,並侵入車內卸下行 車電腦解除防盜裝置後,將該行車電腦攜回所駛來之車內, 復以俗稱AK300 之電腦儀器讀取行車電腦資料複製晶片鑰匙 後,再由于立持該複製之晶片鑰匙返回該車輛內啟動車輛駛 離,而竊取該車得手。嗣於101 年7 月底,由江明益改懸掛 偽造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夥同吳柏樑吳柏樑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理)共同駛至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對面,以10 萬元之價格,售予明知上情而有故買贓物犯意之謝志賓。 于立邱騰翔與某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 1 年4 月9 日某時,在臺中市北區忠明路麻園橋附近,由邱 騰翔及該男子把風,于立則下車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



字型螺絲起子插入陳明延停放在該處之BMW 廠牌M3型、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鎖開啟車門,進入車內,竊 得陳明延所有之藍色背包1 只(內有現金約10萬元及證件、 卡片等財物)得手。嗣經警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分 別扣得邱崇嘉等人作案之工具與取回遭竊之車輛,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吳信憲余騏佑簡志考王莉娟之夫)、陳綱鴻、魏 銘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分別移送暨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江明益于立邱崇嘉邱騰翔陳健峯林捷、林溫 崇、謝志賓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 與檢察官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明益于立邱崇嘉邱騰翔陳健峯林捷林溫崇謝志賓分別於偵、審中所坦承,且 經被害人賴聖唐顏均庭吳秀玲謝華真蘇喬恩、邱淑 瑋(其配偶吳尚鴻)、呂福壽、蕭金盆、吳宣瑩黃士展鄭允于貴蘭胡馨丹陳明延等人指述上開車輛或車牌遭 竊情節甚明;此外,復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車號0000-00 之車牌、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號0000-0 0 之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牌、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 號0000-00 之車牌、車號0000-00 之車牌、車號0000-00 之 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牌、車號00 00-00 之車牌、車號0000-00 之車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號00 00-00 之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輛、車號0000-00 之車輛)、蒐證照片等在卷可參,足 徵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江 明益、于立邱崇嘉邱騰翔陳健峯林捷林溫崇、謝 志賓前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與沒收: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只須行竊



時攜帶之物可認為兇器者,即在加重處罰之列,所謂兇器指 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器具而言,凡客觀上具有此種危 險性即為已足,尤不以竊盜犯主觀上有以之行兇之意思為要 件;查被告于立等人作案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或鐵製六角 扳手,雖未扣案,然該等物品既分別供被告于立等人持以插 入車門鎖、破壞車門窗或拆卸車牌,均為鋼鐵材質,質地甚 為堅硬、尖銳,客觀上均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應足資 作為兇器使用無訛。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結 夥3 人以上竊盜」,係指行竊之共同正犯有3 人以上而言, 而依司法院大法院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如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故如3 人以上均以自己共同竊盜之意 思,事先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下手行竊者,縱令其餘 之人未下手行竊,在旁觀看把風,然把風當然亦屬分擔行為 之一部,該3 人以上既均為行竊之共同正犯,自仍應成立結 夥3 人以上竊盜罪,此有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4981號、 76年度臺上字第6676號裁判足參。另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 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刑法第21 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著有63年臺上字第1550號 判例)。是核被告江明益于立邱崇嘉邱騰翔陳健峯林捷分別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㈣至、所示之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之結夥攜帶兇器竊 盜罪;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于立邱騰翔林捷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4 款之結夥攜 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渠等雖已著手加重竊盜行為之實施,惟 未取得財物,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被告于立邱騰翔林捷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 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之結夥3 人 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以及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林溫崇謝志賓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 ㈣、㈥、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 贓物罪。
㈡被告于立邱騰翔陳健峯等人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 犯行,被告于立邱騰翔林捷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示 之犯行,被告于立邱騰翔林捷等人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㈣ 所示之犯行,被告于立邱騰翔陳禹仁就如犯罪事實欄一 ㈤所示之犯行,被告于立邱騰翔陳禹仁等人就如犯罪事 實欄一㈥所示之犯行,被告于立邱騰翔與某姓名年籍、綽 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之犯行,被告于



立、邱騰翔陳健峯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示之犯行,被告 邱騰翔于立、某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如犯罪 事實欄一㈨所示之犯行,被告于立陳禹仁、某姓名年籍 、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㈩所示之犯行,被 告于立江明益邱崇嘉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 ,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者, 刑法上所謂之「一行為」,並非狹隘限於自然意義上單一之 舉止,而應以犯罪之決意為準,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 告于立等人為行竊已事先商議作案手法計畫、更換代步車輛 所用之車牌,係為避免犯行曝光,渠等在相近時段,意在躲 避查緝,此部分所犯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特種文書2 罪間, 依刑法修正後第55條之一行為擴大適用之見解,應認屬一行 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情節較重之加重 竊盜罪處斷(起訴意旨就更換代步車輛車牌部分雖漏論刑法 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法條,惟起訴 事實已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經本院告知此部分罪名,且 該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加重竊盜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院卷二第 11頁背面)。又被告江明益于立邱崇嘉邱騰翔、陳健 峯、林捷謝志賓分別所犯上開各次加重竊盜、故買贓物犯 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數罪。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不思以合法途徑謀生,竟以結夥 攜帶兇器之方式犯案,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行竊之車輛均為 BMW 廠牌高價位之車款,價值不菲,部分車輛復已轉售牟利 ,致被害人等受有損害;被告于立江明益前已因同犯罪類 型之案件而有犯罪紀錄,以及被告于立持犯案工具,負責下 手行竊、複製晶片鑰匙及駛離竊得之車輛,顯然被告于立於 本案竊車犯行中係居於主導地位,暨考量被告江明益、邱崇 嘉、邱騰翔陳健峯林捷等人參與分工之程度,並參酌渠 等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該遭竊車輛之價 值與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另被告林溫崇謝志賓2 人以低價 故買贓物,使被害人財產追復益增困難,惟衡其所故買之贓 物業經被害人取回等一切情狀,綜上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就被告林溫崇謝志賓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就被告江明益于立邱崇嘉邱騰翔陳健峯林捷謝志賓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謝志賓所定應執行 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查被告林溫崇謝志賓前雖有犯罪科刑紀錄,惟5 年以內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又所故買之贓物業經



被害人取回,其2 人犯後坦認犯行,尚具悔意,業如前述, 則被告2 人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2 人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係被告邱騰翔 所持與上開共犯為加重竊盜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依共犯 責任共同原則、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各該罪項 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係被告謝志賓 故買贓物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 隨緊接於關連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第1412、2253、4666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如附表二編號2 、6 、10所示之物,尚無積極證 據足認與本判決犯罪事實相關,爰不在本判決內為沒收之諭 知。至被告于立等人下手行竊車時所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 鐵製六角扳手等物,均未扣案,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 予諭知沒收,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349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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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陳健峯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玖│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林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沒收 │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林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林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林溫崇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謝志賓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如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陳健峯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9 │如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示│邱騰翔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
│ │沒收 │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如犯罪事實欄一㈩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江明益邱崇嘉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江明益邱崇嘉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謝志賓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
├──┼──────────┼─────────────────────────┤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于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沒收 │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騰翔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7 至9 、1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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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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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 │數量/ 單位│所有人/ 持有人│查扣時、地與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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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竊車號0000-00之BMW自│1 輛 │邱崇嘉 │101 年7 月25日在台中市北屯區瀋陽│
│ │小客車(車主:吳宣瑩)│ │ │路2 段175 號地下2 樓B2-85 停車位│
│ │ │ │ │(已發還) │
├──┼───────────┼─────┤ ├────────────────┤
│2 │偽造車號0000-00之車牌 │2 面 │ │查扣時、地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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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竊車號0000-00之BMW自│1 輛 │林溫崇 │101 年12月12日在基隆市安樂區樂利│
│ │小客車(車主:謝華真)│ │ │2 街62巷218 號地下第3 樓210 車位│
│ │ │ │ │(已發還) │
├──┼───────────┼─────┼───────┼────────────────┤
│4 │偽造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 │謝志賓 │101 年12月20日在彰化縣芳苑鄉三合│
│ │ │ │ │村○○路○○段0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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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失竊車號0000-00之BMW自│1 輛 │ │101 年12月20日在桃園縣蘆竹鄉文中│
│ │小客車(車主:邱淑瑋)│ │ │路1 段12號前(已發還) │
├──┼───────────┼─────┤ ├────────────────┤
│6 │偽造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 │ │查扣時、地同上 │
├──┼───────────┼─────┼───────┼────────────────┤
│7 │AK300 寶馬鑰匙匹配儀 │1 組 │邱崇嘉 │102 年1 月6 日在臺中市太平區東平│
├──┼───────────┼─────┤ │路442號前 │
│8 │手工鋸 │3 支 │ │ │
├──┼───────────┼─────┤ │ │
│9 │中心沖 │2 支 │ │ │
├──┼───────────┼─────┤ │ │
│10 │偽造車號0000-00 之車牌│2 面 │ │ │
├──┼───────────┼─────┤ │ │
│11 │手套 │2 雙 │ │ │
├──┼───────────┼─────┤ │ │
│12 │膠帶 │5 捆 │ │ │
├──┼───────────┼─────┤ │ │
│13 │BMW 鎖頭 │2 個 │ │ │
├──┼───────────┼─────┤ │ │
│14 │引擎啟動電源排線 │2 個 │ │ │
├──┼───────────┼─────┤ │ │
│15 │電動起子 │1 個 │ │ │
├──┼───────────┼─────┤ │ │
│16 │塑膠槌 │1 支 │ │ │
├──┼───────────┼─────┤ │ │
│17 │工具箱 │1 個 │ │ │
├──┼───────────┼─────┤ │ │
│18 │鐮刀 │1 支 │ │ │
├──┼───────────┼─────┤ │ │
│19 │電源轉換器 │2 個 │ │ │
├──┼───────────┼─────┤ │ │
│20 │T 型扳手 │2 支 │ │ │
├──┼───────────┼─────┤ │ │
│21 │電焊槍 │2 支 │ │ │
├──┼───────────┼─────┤ │ │
│22 │手電筒 │2 支 │ │ │
├──┼───────────┼─────┤ │ │
│23 │拷貝用鑰匙 │1 支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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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